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开展2026年困难职工建档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2 点击量:[]

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开展2026年

困难职工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分会: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精准掌握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困难职工权益,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26年困难职工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文件准备相应佐证材料,严格对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认真细致审核困难职工档案。(注意:困难职工收入、支出时间按一年计算,即从2025 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提供车辆、房屋相关证明。)截止时间2026年4月15日。

请各分工会于2026年4月15日前将困难职工更新及新增纸质版材料送到校工会审核。

联系人:崔晓耘 电话:6193124

附件:1.包头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包头师范学院工会

2026年4月1日




附件1

包头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工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自治区总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开展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使用各级工会自筹资金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加入包头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包头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包头市户籍在职职工,在包头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建档工会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

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各旗县区总工会,市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以下简称建档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接受包头市总工会和市职工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一)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 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或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等意外,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然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以上意外致困职工的认定,需由各旗县区工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办法,或以一事一议形式经主席会议、党组会研究决定。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牧民工帮扶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对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居住在独立工矿区、

企业集中生活区( 由企业行使社会职能)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五)包头户籍之外或职工家庭不长期居住在包头,无法完成信息比对与入户调查的困难职工家庭,建议转交户籍地工会建档救助或列入送温暖慰问范围。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存在以下高消费行为。具体消费行为包括: 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 以上舱位; 自费在四星级(含) 以上宾馆、酒店、会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自费出国(境) 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意外致困职工如在意外发生前存在上述行为,也可建立档案。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家庭拥有2套(含) 以上住房的。2套住房有以下情况的除外:2套住房中有不能使用危房的情况,2套住房人均面积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2套住房中有在农村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且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

(四)拥有或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家庭有两台(含)以上机动车、或申请困难职工时机动车估价超出10万元的,不纳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台(含) 以上机动车的不纳入意外致困职工档案。机动车辆转让后无法办理过户且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的、报废后无法注销但能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可不算在内。

(五)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各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家庭困难判定核算方式及核算指标:

(一)核算公式。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 口 ≤ 当地低保;相对困难职工: (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 口 ≤2倍当地低保。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

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 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参照困难职工申报经营收入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

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 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能够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合法有效信息或分配记录计算的按照上述认定,无此类证明的按照实际调查掌握或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依据的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5.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成年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人员、抚养3岁以下幼儿等情况除外。

6.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根据入户调查情况、职工申报情况等认定。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经常性用药(需与诊断证明吻合或有医嘱,符合事实、符合逻辑的用

药)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参照各类保险报销票据、各类有效凭证等核算认定。 因病费用不包括:健康体检、生育分娩、医保目录外自费项目、 自行购买药品和其他治疗一般性疾病的费用。

2.因残费用,指因病用于康复治疗的费用; 因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至三级精神智力残疾长期照料的费用。参照职工提供的支出有效凭证等认定。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参照职工提供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等认定。因学费用不包括:就读幼儿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中阶段私立学校,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费用。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住建部门规定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参照租房合同认定。

5.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支出认定,若申报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6.必要就业成本。 岗前培训、 岗前实习、职业提升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支出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票据等认定。

7.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五)主要佐证资料。

1.基本资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 口本复印件;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报之日前连续6个月(含) 以上家庭收入及必要支出佐证材料复印件。

2.生活困难相关材料。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或其他低收入证明。

3.子女上学相关材料。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未核算过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等单据复印件。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相关材料。诊断证明复印件、 医疗凭证复印件、医嘱或正规且符合逻辑的购药费用凭证。

5.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需提供照片或相关部门认定书等。

6.其他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单位证明、就业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会文件规定可作为佐证的材料。

第九条困难职工退档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且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一年渐退期留档观察且可继续享受救助,一年后退出深度困难职工档案,符合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相对困难职工退档标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在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且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2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年渐退期留档观察且可继续享受救助,一年后可以退出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三)意外致困职工退档标准。意外致困职工应享受临时一次性救助,救助后即可退档。救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标准重新申报。

(四)其他可退出标准。家庭存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

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经工会提供就业援助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可直接退档。职工死亡、退休已领取社会化养老金、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联系的可直接退档。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十条申请: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向困难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与申请救助流程等相关事项。职工按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签署《困难职工承诺书》《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核对授权委托书》。基层工会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帮扶政策宣传力度,对出现困难的职工进行排查,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要主动协助其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受理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准确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格》《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结束后符合建档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审核: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接到基层工会提交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备案,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情况并退回基层工会。

第十三条数据比对: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将困难职工录入“ 内蒙古困难职工数据比对信息管理系统”按季

度接受比对。对核查无结果的困难职工家庭,通过职工所在工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定。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删除或注销档案,追回困难职工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工会系统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公示:经过数据比对但无结果的、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需在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基层工会要进行复核。数据比对有结果的困难职工以数据比对结果为主,可免除公示环节。

第十五条建档救助:对经过上述程序且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签字盖章,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需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系统,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定期核查: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其中深度困难职工档案除重大经济状况变化外,原则上数据一年比对一次。定期核查要采取入户核查的方式,市总工会每年入户5%的市直属困难职工,市职工服务中心入户20%的市直属困难职工,各旗县区全部入户辖区

内的困难职工。

第十七条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职工退档认定表》,基层工会向困难职工发放《(脱困)退档通知书》,可退出档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核算认定所有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三) 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九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职工原始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按照年度体现延续性。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档案自退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本、数据表格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

限相同。

第二十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 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其他符合建档条件人员, 由务工地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的, 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向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属街道(社区)工会和县级(含)以上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 申请建档。

第二十一条坚持一户一档。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 以上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备案。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由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负责录入建档。

第二十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

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加大档案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帮扶。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本地区困难职工实际和本级帮扶资金筹集情况,决定是否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并依档进行帮扶。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的,必须制定具体建档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包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