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和包头市总工会发[2008]11号《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规定,特制定《包头师范学院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55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集体制职工)。
1、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使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留存于学校女职工互助保障基金账户,滚动使用。
一、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上述6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2、 患有上述6类疾病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300元标准,一次领取最多3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天计算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6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处以30天计算世纪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6类疾病病住院治疗的, 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二、 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中属于原位癌的,每份可一次领取15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保障责任终止。
1、 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 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患有上述疾病;
6、 如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调出学院,保障责任随即终止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校工会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校工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3、 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例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出院总结等;
4、 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1、 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日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学校工会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 本计划所指的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注:对于其他妇科类疾病,凡经住院手术治疗的,在保障期限内,可以一次性领取康复休养互助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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