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2 点击量:[]

包头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维护广大会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发〔2018〕0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师范学院工会及各分会委员会。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真正惠及广大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学校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校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包头市总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会费收入(按会员工资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单位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资产盘活、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校工会应按照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加强与包头市总工会的沟通协调,将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学校要为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校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报告会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开展女职工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用于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工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教育支出

职工教育支出依据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教职工教育支出范围规定进行支付,超范围之外不予支付。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 300 元,团体项目奖品标准为获奖团体平均每队人均不超过 150 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50 元的纪念品。

2.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300 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600 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3.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4.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发〔2018〕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分工会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活动费,由校工会每年按会员交纳会费数全额拨给。分工会在活动前需向校工会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销时需附全附件,含活动方案、预算、领取纪念品签领单、活动报道和照片视频等。

6.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费用为不超过 50 元/人。

7.工会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费不超过 100 元/人。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

8.工会组织女会员“三八国际妇女节”活动费为 50 元/人。

9.利用教职工生日等特殊日子开展尊师重道文化活动,支持费每人不超过 50 元。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分元旦春节、中秋国庆两节分次发放。

2.工会会员本人生日慰问,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生日蛋糕劵。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

1.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和住院补助,按照互助会认定结果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发〔2018〕06 号)执行。

2.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发放标准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发〔2018〕06 号)或依照工会委员会会议纪要执行。

(五)送温暖慰问支出

1.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工会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

2.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应予看望,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住院慰问金不超过 500 元/次,每位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只慰问一次;大病(包含恶性病等 25 种)住院慰问金不超过 2000 元/次,每位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只慰问一次。

3.工会会员去世时,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 2000 元的纪念品。

(六)业务支出

1.工会组织评选表彰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优秀工会干部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一般不超过300 元/人,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表彰积极分子(优秀会员)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一般不超过 200元/人,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人数的 5%。

2.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 300 元/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 1/3。优秀提案的奖励参照此标准。

3.技能竞赛中,外聘专家对参赛教师前期培训和后期指导所发生的支出,参照学校外聘专家劳务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以及根据比赛要求所产生的其他支出。

(七)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1.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工会补助 26 元/人+个人支付 10 元/人。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工会补助 46 元/人+个人支付 20 元/人。

3.在职职工住院综合互助保障,学校行政每年承担 6 万元,其余由工会经费补齐。

第七条 工会各项活动支出以有效凭据报销,具体按以下管理要求办理:

(一)工会是独立法人单位,设有工会经费核算账号,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各项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年初要编制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

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三)校工会举办活动要有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预算报告,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分工会举办活动需附具体活动方案,内容包括:

活动项目及名称、目的、主题、时间、参加人员、申请活动经费预算等,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发放一定纪念品的要提供领用人签名表,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验收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造册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发放表要经

工会主席审核签字,领用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六)本着提高效益、服务职工的原则,下拨分工会的

会员各类活动经费额度原则上在本公立年度内使用,年底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福利慰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